州官放火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游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田登作郡】田登做郡太守。【自諱其名】忌諱別人直呼他的名字?!居|】觸犯?!景耋祝╟hi)】拷打?!尽盁簟薄颗c“登”近音,百姓都不能說“燈”?!窘摇抗肌!疽览堪凑张f例。
解釋:
田登作郡守時(shí),非常忌諱別人冒犯他的名字,甚至連“燈”字也不讓別人說。為此,他
先后懲治了包括吏卒在內(nèi)的許多人。于是,整個(gè)州郡內(nèi),人們都戲稱“燈”為“火”,把
“點(diǎn)燈”稱為“放火”。
元宵節(jié)晚上放燈,田登允許人們前來游觀,就讓手下人寫了一張公告榜貼出去,榜上寫
著:“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敝菘ぶ腥巳艘娏硕及底园l(fā)笑,有人還編出歌謠諷刺道:“只許
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diǎn)燈。”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diǎn)燈典出《宋·陸游·老學(xué)庵筆記·卷五》:“古時(shí)常州每年元宵,按例大放花燈,以示歌舞升平。
宋朝有一州官名田登,深諱人用其名。以“燈”與“登”同音之故,是以不可言點(diǎn)“燈”,必言點(diǎn)“火”。若人不意觸犯,田登輒大怒。農(nóng)歷正月十五,全州歡度元宵,按例大放花燈。官府貼告示時(shí),諱用“燈”字,便在所有告示上大書“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不少外地人見此大為吃驚,問明緣由后,諷云:“真乃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diǎn)燈也!”
后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在下者卻處處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