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yǎng)權關系的案件:夫妻雙方離婚后,兩個孩子判給女方,父親在一次探望中接走長子,并稱長子想和自己生活,遂起訴母親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父親稱長子本人不愿回母親處生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明,且其違反離婚協(xié)議約定、有悖誠信的行為,法院予以否定性評價。根據(jù)法院及社會觀護機構征詢其長子意愿和社會觀護報告中長子對父母的對比,結合其心理感受,長子雖表達了喜歡隨父親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據(jù)其所述原因,法院認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駁回了父親的訴訟請求。
父親起訴要求變更撫養(yǎng)關系
王某與趙某于2010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育有二子。2018年4月,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協(xié)議約定,兩子均歸母親趙某直接撫養(yǎng)。
2022年6月,王某接走長子探望,此后,長子一直隨王某共同生活。2023年1月,王某以長子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備撫養(yǎng)能力為由將趙某訴至法院,請求由其直接撫養(yǎng)長子。
法院征詢長子王某甲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隨父親共同生活。經(jīng)征詢王某和趙某同意,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務所就本案開展了社會觀護。報告顯示:王某甲偏內(nèi)向,喜歡弟弟,在與母親、弟弟交流時活潑、幽默;王某甲表示更愿意和父親共同生活,因為父親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參加輔導班、完成作業(yè),且父親家保姆做飯更合胃口,而母親在課內(nèi)外學習方面對其要求相對嚴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飲料,且其認為母親對弟弟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強。
北京三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法院能否依據(jù)王某甲表示愿隨王某共同生活的意愿變更王某甲撫養(yǎng)關系。
依據(j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駁回變更訴求
王某與趙某離婚時約定,兩子均歸趙某直接撫養(yǎng),但王某趁探望接走長子撫養(yǎng)的行為,違反離婚協(xié)議約定、有悖誠信,法院予以否定性評價。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強行分離和阻斷了王某甲與母親正常的生活聯(lián)絡和情感交流,致王某甲長期無法與母親親近。時至法院及社會觀護機構征詢王某甲意愿,趙某已有近一年的時間沒有見到王某甲,故法院難以判斷王某甲表達意愿時對母親的認知是否正常、充分,王某甲的意愿不足以成為認定撫養(yǎng)關系是否變更的唯一依據(jù)。
據(jù)社會觀護報告中王某甲對于父親和母親的對比,結合其心理感受,趙某雖需要在進一步了解王某甲需求的基礎上適當調(diào)整陪伴方式,同時注重平衡對兩個兒子的愛,但法院無法據(jù)此認定趙某存在不利于王某甲健康成長的行為。王某甲在對比父親和母親過程中談到的母親相對嚴格要求其學習、限制其吃零食、不許其喝含糖飲料,均有利于王某甲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和健康的飲食習慣,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王某甲雖表達了喜歡隨父親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據(jù)其所述原因,法院認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
綜合上述王某甲更喜歡隨父親共同生活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依據(j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對于王某要求變更王某甲撫養(yǎng)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無條件采納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劉艷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北景赶底兏鼡狃B(yǎng)關系糾紛,故應適用該條司法解釋規(guī)定,審查是否存在需要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情形。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能夠依據(jù)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的照顧關愛情況,對于成長環(huán)境優(yōu)劣做出一定的識別和判斷,故人民法院應尊重其獨立個體身份,在撫養(yǎng)關系問題上,依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第項規(guī)定征詢其意愿。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有可能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亦有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選擇,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無條件采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僅應體現(xiàn)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應體現(xiàn)為實體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fā)點,審查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確定未成年子女意愿是否為其真實意愿,是否符合其最大利益,對于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真實意愿,人民法院應予以尊重,否則,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予以裁判。
今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亦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子女表達的意見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并依據(j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進行裁判。
本案中,王某甲系在其長期未見到母親的背景下形成的意愿,其所述原因經(jīng)審查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本案亦不存在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情形,故對于王某要求變更王某甲由其直接撫養(yǎng)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本項判決具有較大借鑒意義和指導價值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席志國表示,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協(xié)議離婚后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未做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包括三項具體情形和一項兜底條款。從三項具體情形可以看出,其背后的價值判斷仍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以及尊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兩個原則,是這兩個原則在離婚后客觀情勢發(fā)生變化后的再適用。
本案中王某主張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依據(jù)是已滿八周歲的王某甲愿意與其共同生活這一情形,這一情形是否能夠多帶帶作為充足理由不再考量其他因素而予以適用呢?法院認為不能簡單機械地加以適用,而是要綜合該未成年人的具體年齡、主觀認知情況以及其愿意與一方共同生活背后的真正原因,乃至于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等綜合加以判斷。該裁判顯然真正把握了民法典的精神及立法宗旨,正如法諺所云“拘泥文字,轉失真意”。
法律規(guī)定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旨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尊重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絕非單一判斷標準,其仍然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判斷因素之一。一定年齡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判斷力,有一定的理性,能夠認知與哪一方共同生活對自己更有利。
然而,未成年子女本身的認知能力尚未足夠成熟,理性程度尚有不足,能否真正判斷何種情形對自己最為有利,特別是從長遠而言是否最有利于自己的成長則頗值懷疑。也正因如此,法律仍然將其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將其法律上的權利僅限于為其日常生活所必須且性質(zhì)不復雜的范圍之內(nèi),原則上其實施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其同意。因此,即便是在離婚訴訟中,究竟由哪一方來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亦不能僅僅依據(jù)該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定,變更撫養(yǎng)關系的訴訟中則需要有更強的理由,決不能將其作為唯一的理由,而必須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予以判斷。該項判決,對于未來司法裁判顯然具有較大的借鑒意義和指導價值。
原標題:“未成年兒子更喜歡跟自己生活”,父親訴請變更撫養(yǎng)關系遭駁回
編輯:楊四海責編:吳忠蘭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