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wǎng)消息,9月3日晚,“青島公安”微信公眾號發(fā)布《專家解讀 | 王某逆行打人案情況通報》。
內(nèi)文稱,9月3日,青島警方通報王某駕車逆行毆打他人案,對王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引發(fā)全網(wǎng)關注。那么,為何王某逆行打人不構成尋釁滋事?被打到底能不能還手,是否還手了就是“互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為您解讀。
在備注來源為“央視社會與法微博”的這則解讀視頻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表示,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是無事生非,目的為擾亂社會秩序。該案事出有因,不能夠構成尋釁滋事罪。
在談到正當防衛(wèi)話題時,陳碧表示,正當防衛(wèi)的思想會寫入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警方在處理治安案件時將更好把握這一原則。
此前報道顯示,8月28日,在青島嶗山風景區(qū),一名駕駛白色路虎越野車的女司機試圖逆行插隊,未能成功后追尾了前方的大巴車。該女子下車后遷怒對向正常行駛的男司機,對男司機進行了激烈的辱罵,并猛擊男司機的面部,導致男司機口鼻流血,但男司機并未還手。
期間,女司機還挑釁地喊道:“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報警啊”。隨后,這名女司機便駕車逃離了現(xiàn)場。
女司機逆行還毆打男司機。 封面新聞
8月29日,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就此發(fā)布情況通報稱,28日13時許,王某駕車行至嶗山區(qū)青山村觀景臺附近時逆向行駛,因對向正常行駛的林某某未對其讓行,王某下車對林某某進行辱罵、毆打。公安機關接報后迅速開展工作,將王某查獲。
經(jīng)調(diào)查,王某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并處行政拘留10日,罰款1000元。
9月3日,青島市公安局再發(fā)情況通報。青島警方表示,綜合案件調(diào)查情況,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f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原標題:為何不構成尋釁滋事?青島公安轉發(fā)專家對“王某逆行打人案通報”的解讀
編輯:楊四海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