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陽市人民法院消息,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構成什么犯罪,會受到什么懲罰?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日前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三起典型案例,具體內容如下。
案例一
2022年2月至10月,棗陽市漢城商業(yè)街某商務音樂吧經(jīng)營者解某某與店長劉某等人,為提高KTV營業(yè)效益,明知高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張某某等人為未成年女性,仍組織其在該音樂吧中進行有償陪侍,并按照150元/小時進行收費,從中提成 30元/小時,并有組織地對未成年陪侍女進行管理、考勤等,以獲取非法利益。
棗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解某某、劉某組織多名未成年女性進行有償陪侍活動,其行為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一個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二
2023年6月份以來,金某某伙同楊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賃位于棗陽市漢城XXKTV和XYKTV從事娛樂場所經(jīng)營,按照分工,由金某某、楊某某擔任XXKTV和XYKTV負責人,葛某某擔任XXKTV和XYKTV行政總監(jiān),下設四個部門,分別由周某某、丁某某、王某等人擔任部長、副部長,以協(xié)助丁某某、楊某某、葛某某管理各部門的有償陪侍未成年人。
KTV開業(yè)后,他們先后招募閆某某、支某某、關某某、高某某、陳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償陪侍服務,以此獲得高額收益。
棗陽法院經(jīng)審理后,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三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伙同高某某、楊某租賃王某某的房屋用來經(jīng)營棗陽市某音樂會所,且在未辦理娛樂經(jīng)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jīng)營。
根據(jù)分工,毛某某擔任該音樂會所的店長,高某某擔任營銷部的負責人,郭某某擔任招聘部的負責人,楊某擔任該音樂會所樓面的負責人。
為了提高音樂會所的營利,毛某某組織郭某某、高某某、楊某等人招用未成年女性到該音樂會所內進行有償陪侍。
其中,郭某某負責組織招聘人員在58同城上下載未成年女性求職者的簡歷,以薪水高、工作輕松為由進行招聘;后由高某某對招錄的未成年女性進行陪侍培訓及考勤管理;楊某通過他人介紹等方式招用未成年女性進行有償陪侍;毛某某負責店內所有人員的工資發(fā)放。
通過上述方式,該音樂會所營業(yè)期間,先后招聘李某某、楊某、朱某某、葉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該會所內進行有償陪侍。
棗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楊某的上述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組織行為,妨害了社會治安秩序,構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個月不等刑期,并均處罰金。
法官說法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是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構成此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述三起刑案中,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jīng)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等特點,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提供或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以營利性為目的的陪侍提供條件。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活動范疇,依法可以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定罪處罰。
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此,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作為家長,要切實擔負起監(jiān)護人的職責,加強家庭教育、溝通交流,發(fā)現(xiàn)不良行為時要及時管控,督促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作為職能部門,要加強對娛樂場所的日常監(jiān)管力度,切實增強經(jīng)營者依法依規(guī)經(jīng)營和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最大限度減少和杜絕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同時,作為消費者,在外出娛樂、消費時,遇到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活動,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償陪侍,應積極向公安機關檢舉,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安全的成長環(huán)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賭博;從事邪教、迷信活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yè)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yè)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yè)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jīng)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編輯:周楊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