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代表朱再次呼吁廢除尋釁滋事罪。他說,尋釁滋事罪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一些無故尋釁滋事、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懲戒價值。尋釁滋事罪的種種弊端,無時無刻不在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會影響民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還會導致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據(jù)了解,他的呼吁自2008年成為全國人大代表以來一直存在。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一個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政協(xié)委員朱律師說,在實踐中,這種犯罪逐漸退化為一種類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原因是該罪存在明顯缺陷,與該罪相關的許多概念過于模糊,不僅困擾司法實踐,而且容易被濫用,造成社會上刑法過度。為此,朱將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一份《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
朱認為,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明確。但是,在尋釁滋事罪中,很難準確界定具體犯罪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比如在公共場所什么樣的“追截”行為具有破壞社會秩序的特征?此外,他認為“隨意”、“任意”、“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混亂”等表述過于模糊,而這些正是該罪的關鍵要件。雖然兩高已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如明確行為人應具有“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逞能、尋釁滋事”等主觀動機,但在具體案件中對行為人的主觀判斷可能會有不同意見。實踐中,也有人因討債方式過激而被判尋釁滋事罪。如何判斷追討合法債務沒什么事還是事出有因?司法解釋仍然不能消除該罪在刑事邊界上的模糊性。
此外,尋釁滋事罪與許多刑法存在競合。根據(jù)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特征,第二條與故意傷害罪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起刑點在五年以下,這也導致一種行為不構成處罰較輕的犯罪,但可能構成處罰較重的尋釁滋事罪。朱說,就像先例一樣,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這不僅是立法制度上的悖論,也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最重要的是,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經(jīng)有了相應的法律處理,如果廢除該罪,就不會有法律空白。朱說,本罪所表現(xiàn)的許多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有規(guī)定。例如,該法第42、43和49條規(guī)定了處罰標準
在某種程度上,尋釁滋事罪的存在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但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了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還可能使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最終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損害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朱建議適時廢除尋釁滋事罪。